一、政策背景
近年省市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我县2015年3月1日印发的《康保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与上级相关规定未能完全衔接,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张家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本办法遵循落实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的原则进行起草。
三、主要内容
《康保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共含六章四十三条内容,分别为:
第一章 总则(共五条)
第二章 交存(共十二条)
第三章 使用(共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共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共五条)
第六章 附则 (共两条)
主要一是对维修资金首存额度进行了调整(根据《张家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张家口市工程造价信息2025年第9期),原实施意见收取标准为:砖混结构每平米44.25元,现调整为多层住宅(七层以下)每平米63元,原框架结构每平米64.35元,现调整为高层住宅(带电梯的多层住宅)每平米73元。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乡镇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交存、使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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