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权利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1536 | 行政确认 |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一)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一款,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施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从2011年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 1.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2.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537 | 行政给付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
| 1538 | 公共服务 | 伤残证件换发、补发 |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第十五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 |||
| 1539 | 行政给付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 |||
| 1540 | 行政给付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 | 1: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条款号: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 |||
| 1541 | 行政给付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发放 | 1: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条款号:第四十四条; | |||
| 1542 | 行政给付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 |||
| 1543 | 行政确认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的认定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 |||
| 1544 | 行政确认 | 优待证登记 | ||||
| 1545 | 行政给付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 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 |||
| 1546 | 行政给付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中“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中“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 |||
| 1547 | 行政给付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
| 1548 | 行政确认 | 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退役义务兵身份认定 |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1条、第29条。2.《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8条。 | |||
| 1549 | 行政给付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 |||
| 1550 | 行政奖励 | 义务兵立功受奖奖励金 | 人社厅发〔2018〕1号 | |||
| 1551 | 行政给付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奖励金的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
| 1552 | 公共服务 | 优抚政策咨询 | 暂未找到相关依据 | |||
| 1553 | 行政给付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 |||
| 1554 | 公共服务 | 退役士兵参加两年中等职业技能培训报名 | 暂未找到相关依据 | |||
| 1555 | 行政给付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 |||
| 1556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 1: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健委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民发〔2007〕100号;条款号:二,三;2: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依据文号:民发〔2007〕99号;条款号:五; | |||
| 1557 | 行政确认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四十二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 |||
| 2450 | 行政给付 |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 |||
| 2451 | 行政确认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 |||
| 2452 | 行政给付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1、《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8号修订)第十六条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十六条" | |||
| 2453 | 公共服务 | 烈士光荣证、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发放 |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政府令[2014]9号)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收到军队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分别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按规定发给一名持证人。第八条 持证人由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收到军队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成的,按下列顺序发放证明书:(一)父母(抚养人);(二)配偶;(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年长的兄弟姐妹。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不发放证明书。证明书的持证人确定后一般不再变更。第九条 在办理证明书过程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现役军人的身份、死亡性质、工资标准等事项,以及烈士批准机关、现役军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确认机关有异议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军队协商确认。 2.《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8号)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 | |||
| 2454 | 行政奖励 | 进藏、进疆一次性奖励 | 冀民〔2016〕86号 | |||
| 2455 | 行政给付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十五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 |||
| 2456 | 行政确认 | 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审核 | 1:法律法规名称:《烈士褒扬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18号;条款号:第二十七条;2:法律法规名称: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办法;依据文号:民政部令第47号;条款号:第七条; | |||
| 2457 | 行政给付 |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 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 | |||
| 2458 | 行政给付 | 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 |||
| 2459 | 行政给付 |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 | 《伤病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程(试行)》(民办发[2012]24号):分散供养的, 购(建)房经费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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