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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保县审计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3-12-27      发布机构:审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权责清单 

康保县审计局权责清单

张家口市康保县审计局(共5类、22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其它类

行政复议

张家口市康保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1、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

其它类

获得审计资料以及取证权

张家口市康保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三十七条

 

1.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报送有关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安排,制定需要报送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清单,通知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等,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2.管理使用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指定部门、专人接收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要求登记、使用、保管。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要求核对、登记、使用、保管。对需要归还的资料原件,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办理归还手续;对不需要归还的资料,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对上述接收的资料涉密的,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管理不善,造成被审计单位资料丢失的;

2.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商业秘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3

其它类

公布审计结果权

张家口市康保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1、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2、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4

其它类

提请相关部门协助审计权

张家口市康保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5

其它类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核查

张家口市康保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计划阶段责任:根据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制定核查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计划,并将核查内容编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核查阶段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制发、送达审计通知书。按照国家法律、法律、规章等规定,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核查。 3.处理阶段责任:对核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并提请审计机关业务会议审定后,出具审计报告。对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的,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核查的; 2.隐瞒核查发现问题的; 3.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核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6

行政监督

县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张家口市康保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第10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

行政监督

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组织的审计监督

张家口市康保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第10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8.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8

行政监督

企业审计监督

张家口市康保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第10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检查或者了解工作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审计机关下达审计决定书后,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书面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期限到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规定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批示的审计整改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并在领导批示后9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专题报告审计整改结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9

行政监督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的审计监督

张家口市康保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第10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检查或者了解工作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审计机关下达审计决定书后,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书面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期限到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规定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批示的审计整改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并在领导批示后9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专题报告审计整改结果。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10

行政监督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张家口市康保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第10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自治区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检查或者了解工作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审计机关下达审计决定书后,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书面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期限到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规定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批示的审计整改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并在领导批示后9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专题报告审计整改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8.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11

行政监督

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

张家口市康保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第10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检查或者了解工作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审计机关下达审计决定书后,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书面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期限到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规定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批示的审计整改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并在领导批示后9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专题报告审计整改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8.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12

行政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张家口市康保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2、《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7月7日印发)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

行政监督

专项审计调查

张家口市康保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第10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检查或者了解工作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审计机关下达审计决定书后,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书面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期限到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规定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批示的审计整改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并在领导批示后9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专题报告审计整改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8.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14

行政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张家口市康保县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第1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1.计划阶段责任:根据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制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年度计划;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监督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理或者不当处理行为的举报、投诉,进行审核,报请审计机关审定,指定有关业务部门进一步核查。

3.指导监督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立法计划安排,开展立法论证、调研,会同有关部门代拟有关内部审计规章制度草案,报请审计机关审定;内审指导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组织开展调研、培训等工作;项目计划执行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安排,结合项目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项目质量以及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核查。

4.处理阶段责任:对核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监督被审计单位整改。

5.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未受理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举报的;

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指导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监督

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张家口市康保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第10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检查或者了解工作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审计机关下达审计决定书后,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书面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期限到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规定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批示的审计整改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并在领导批示后9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专题报告审计整改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16

行政监督

外资审计监督

张家口市康保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第10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检查或者了解工作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审计机关下达审计决定书后,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书面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期限到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规定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批示的审计整改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并在领导批示后9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专题报告审计整改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3.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5.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8.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张家口市康保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

3、《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三十条

 

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张家口市康保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制止阶段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封存。

3.封存决定阶段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以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当场予以封存。

4.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及时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并采取封存措施。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并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实施封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擅自改变封存对象、条件、方式的或者扩大封存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封存,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执行行政强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张家口市康保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0

行政强制

对被审计单位的账册、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封存权

张家口市康保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制止阶段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封存。

3.封存决定阶段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以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当场予以封存。

4.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及时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并采取封存措施。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并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实施封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擅自改变封存对象、条件、方式的或者扩大封存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封存,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执行行政强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21

行政强制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暂停款项拨付使用权

张家口市康保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制止阶段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3.决定阶段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4.事后处理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审计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实施暂停拨付与使用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擅自改变暂停拨付与使用对象、条件、方式的或者扩大暂停拨付与使用范围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暂停拨付与使用,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未依法及时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执行行政强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22

行政奖励

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予以表彰权

张家口市康保县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8号令)第1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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