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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危房改造)竣工后的验收标准

提问 留言时间: 2026-07-10
2025年处长地村遭受水灾,村民的房屋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2026年村民进行自建房(危房改造)的施工,由于村民把该项工程承包给相应的施工单位,临近竣工,咨询一下,咱们房屋竣工执行的是哪项标准,施工单位要具有什么样资质。请告知。
答复 【处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回复时间: 2026-07-10
您好,留言已收悉。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如下: 3 农村住房重建 3.1 洪涝灾后,重建农村住房应保证场地安全。不应在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的危险地段或釆空沉陷区、洪水主流区、山洪易发地段建房。如原有房屋在上述地区,应择址重建。对于整个村处于上述地区,建议由市县政府进行村落整体搬迁,重新安置。 3.2 对于原址重建农村住房,应确保周边环境安全,如临山临边坡较近农村住房,建议消除隐患点再进行重建,如对边坡进行加固等等加强措施。 3.3 在严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分布较厚的杂填土、其他软弱土等不良场地建房,应进行地基处理,并设置钢筋混凝土地圈梁。 3.4 重建农村住房必须设置基础。基础宽度、埋深可按当地经验确定,但埋深不得小于 500mm,且埋深不得小于当地冻土深度。 3.5 重建农村住房应满足基本的功能要求,建筑平、立面应简单规整,结构传力明确,不得使用混合结构。 3.6 承重墙体最小厚度,混凝土砌块墙不应小于 190 mm,砖墙不应小于 240mm。不应采用空斗砖墙承重。不应采用独立砖柱、砌块柱、石柱承重。 3.7 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及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 900mm,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 3.8 6 度、7 度抗震设防地区的砌体结构,宜在房屋四角和纵横墙交接部位设置构造柱或拉结钢筋,承重墙顶或檐口高度处宜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配筋砂浆带圈梁或钢筋砖圈梁。8 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的砖混、砖木结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承重墙顶或檐口高度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可兼做圈梁。(以下 6 度、7 度、8 度抗震设防地区简称为 6 度、7 度、8 度地区) 3.9 传统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空心板或槽型板)宜限制使用,使用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可靠支承和连接。8 度及以上地区禁止使用。 3.10 6 度、7 度地区采用硬山搁檩屋盖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支承处稳固,加强檩条之间、檩条与墙体的连接,提高山墙的抗倒塌能力(例:山墙中间增设构造柱且直接到顶,硬山上部三角区域三个边分别设置圈梁)。8 度及以上地区,不宜采用硬山搁檁屋盖。 3.11 木结构房屋木柱应设置柱脚石,柱脚石顶部应高出地面不小于 100mm。柱脚与柱脚石之间宜设置管脚榫等限位装置。 3.12 木构架、木屋盖构件之间应加强节点连接。8 度及以上地区,木构(屋)架间应设置竖向剪刀撑。 3.13 木结构房屋的砖、砌块、石围护墙与木柱、木梁、屋架下弦等构件之间应采取拉结措施。 3.14 突出屋面无锚固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的出屋面高度,不宜大于 500mm。超出时应采取设置构造柱、墙体拉结等措施。 4 施工与验收 4.1 承接洪涝灾后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工程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的技术员应经过技术培训,涉及加固等特种技术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4.2 加固重建户与施工方(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签订施工协议,根据加固重建设计方案明确重建技术要点或加固维修范围、内容等。 4.3 建筑材料与成品构件应釆用质量合格产品,所用原材料须进场验收合格,并由专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常用材料应满足以下强度要求: 4.3.1 混凝土构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基础素混凝土垫层可采用 C20; 4.3.2 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5,加固修复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10; 4.3.3 砌体材料对应强度等级,烧结砖不低于 MU10,普通混凝土砌块不低于 MU7.5,蒸压普通砖不低于 MU15。 4.4 施工过程中应有必要的人身安全、用电、防火等安全保障措施。 4.5 施工中发现房屋现状与原检测情况不符,或结构有新的严重危险点的,应暂停施工,封闭现场,并立即报告相关技术人员,采取对应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4.6 砖、砌块、石墙应采用水泥砂浆或混合砂浆砌筑。砌筑时应内外搭砌,上下错缝,灰缝砂浆饱满,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砌筑。砖块应提前 1〜2 天适度湿润,严禁釆用干砖或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筑墙体。砖、砌块、料石墙体,其墙面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超过 10mm;毛石墙体,其墙面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超过 20mm。清水墙面应采用水泥砂浆勾缝处理。 4.7 施工过程中,不应在楼板和屋面大量集中堆载。 4.8 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块墙毎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 1500m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石墙不宜超过 1200mm。现浇混凝土强度达到要求时方可拆除模板。 4.9 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 5 天稳定低于 5℃,或当日最低气温低于 0℃时,不应施工。 4.10 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工程竣工后,应由恢复重建建设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对加固重建后的农村住房基本安全做出总体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4.11 验收内容为农村住房恢复重建技术方案的落实情况和施工质量,重点检查涉及房屋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验收方法包括现场检查,问询施工方、加固重建户及乡镇监管人员,查阅施工过程的记录、证明材料,核查材料来源、购买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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